青岛有“前科”建筑企业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
发布时间:2009-04-15
青岛给有拖欠农民工工资“前科”的企业戴上“金箍”。
据青岛市建委建管局有关人士介绍,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有拖欠“前科”的企业制定的。自3月1日起,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,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总、分包建筑业企业或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,应预存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”。预存数额最低不少于20万元。
建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”属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,主要用于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,一经存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,否则,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及法律责任。已预存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”的建筑业企业,自预存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,可自行决定是否仍保留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”账户。